土耳其专利申请

分类: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5-13

土耳其于2000年成为《欧洲专利公约》(EPC)成员国,目前正积极争取跻身欧盟行列。为了弱化欧盟对其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的指责并实现与欧盟立法体制的接轨,土耳其加紧了对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和修订工作,进一步增强国内知识产权执法力度,在知识产权领域取得的成就日益突出。本文对土耳其知识产权制度和土耳其专利局作简要介绍:

 

  一、土耳其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

  土耳其于1879年颁布首部专利法案,成为早期拥有知识产权法律的国家之一。但直至1994年土耳其专利局(TPI)成立,土耳其的专利法律制度才进一步得到规范,并于1995年相继出台《专利法》(根据土耳其政府第551号公告,取代原有的专利法案)、《商标法》、《保护工业设计条例》、《著作权法》等一系列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奠定了土耳其知识产权保护现代法律框架。2004年,土耳其又通过《植物品种权保护法案》和《集成电路布图保护法案》,基本上拥有一套完整统一的知识产权立法体系。

 

  土耳其《专利法》(1995)对审查或非审查(non-examined)授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专利权保护、可专利性标准(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申请公开、第三方异议、专利保护期限、发明与实用新型申请的转换、雇员发明、侵权赔偿等保护事项均给予了规定。土耳其的审查后授权发明专利保护期为20年、非审查授权发明专利保护期为7年、实用新型保护期为10年。申请人可通过获得非审查发明专利保护,将进入实审的时间延后7年。

 

  土耳其《专利法》(1995)对下列主题不授予专利权:

  ——科学发现、科学理论和数学方法;

  ——智力活动、管理商业和贸易活动及游戏的计划、方法、方案和规则;

  ——文学和艺术作品、科学著作和具有美学特征的创造;

  ——计算机程序;

  ——用于信息或数据收集、管理、提供或展示和传播,且不含技术因素的方法;

  ——用于人体或动物体的治疗、手术和诊断方法,不包括在上述方法和制造过程中使用的产品和合成物本身;

  ——违背公共秩序或社会公德的发明;

  ——动、植物品种及主要依赖于生物因素的养殖方法。

 

  土耳其《专利法》(1995)规定在申请日/优先权日之前12个月内(包括宽限期)公开发明创造的行为不影响其随后提出的专利申请的新颖性,但应符合下列条件:

  ——由发明人公开;

  ——由机构公开,包含在下述申请中的信息:1、未被机构公开的发明人提交的另一申请;2、直接或间接从发明人方获知发明创造内容的第三方,在发明人未知或未同意的情况下提交的申请;

  ——直接或间接从发明人方获知发明创造内容的第三方。

 

  土耳其《专利法》(1995)规定“超越现有技术”即具有创造性,简言之,若相关技术领域专业人员不能明显依据现有技术可实现的行为结果即被视为具有创造性。土耳其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无创造性要求。

 

  2006年,TPI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新《专利法》草案。该草案力求使土耳其的专利制度与EPC及《专利法条约》相一致,有望在新一轮总统选举后获得新一届议会的批准。新《专利法》关键的修订之处在于:增加生物技术发明内容和取消非审查专利(non-examined-patent)制度。此外,为了与EPC内容相符,土耳其将废止授权前第三方异议制度,更改为专利申请授权后异议制度,但第三方仍有权对未决申请提交书面观察意见。同时,第三方有权要求提出异议的实用新型申请出具新颖性检索报告,此举可减轻知识产权法庭的负担,对授权实用新型缺乏新颖性的无效诉讼更是如此。

 

  为使土耳其专利代理制度与国际接轨,土耳其拟建立专利代理人协会,规范从业人员的道德和职业标准。相关法律草案的起草工作已于2006年完成,但迄今仍未获官方批准。土耳其目前有362名注册专利代理人。

 

  二、土耳其知识产权执法举措

  土耳其拥有知识产权诉讼、司法保护、赔偿、禁止令救济和边境措施等一系列较为完备的知识产权执法举措。土耳其计划设立12个专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法庭,目前已在伊斯坦布尔、安卡拉和伊兹密尔相继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刑事和民事法庭,其他城市的知识产权案件则由当地的第三民事/刑事法庭负责审理。土耳其还与欧盟合作培训了一批专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法官,形成了一支素质过硬的专业法官队伍。随着法官队伍的扩大,土耳其还将继续增设知识产权法庭,从而为知识产权提供更强有力的保护。

 

  土耳其对知识产权侵权有多种刑事处罚手段,如拘留、罚款、取缔非法活动和关闭经营场所等。鉴于中间禁令是停止知识产权侵权的一条便捷有效的途径,土耳其的发明、实用新型、商标、工业外观设计及地理标志等保护法令都对此作出较为详尽的规定。专利持有人还可通过请求永久性禁令停止对其知识产权未经授权的使用行为。此外,专利持有人也可要求法院命令被告在裁决过程中提供担保,确保其合理的赔偿要求。

 

  三、土耳其专利局(TPI)

  1、组织机构

  TPI隶属于土耳其工贸部,是土耳其负责工业产权保护的唯一政府机构。TPI总部在安卡拉,最高决策机构为管理委员会,共有7名成员,除TPI高层外,其余分别来自土耳其工贸部、财政部和司法部。TPI设有顾问委员会,由来自相关部门的31人组成,由此保证了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与各有关单位的沟通协调。此外,TPI还设有复审和评估委员会(Reexamination and Evaluation Board),受理授权专利异议和无效请求。

 

  TPI设局长1名和副局长2名。副局长分别负责专利、商标、工业外观设计、研究计划和协调以及人事、行政管理和财务、信息文献和信息技术、项目实施部门的管理。

  TPI人员编制为400名,其中公务员230名、合同制人员170名,目前工作岗位仍有大量空缺。截至2006年底,TPI共有人员232名,其中专利和商标审查员68名、管理人员36名以及若干辅助人员。

 

  2、专利申请、审查及审批流程

  (1)专利申请

  向土耳其专利局提交专利申请的途径为:

  ——常规申请;

  ——经由PCT途径进入国家阶段;

  ——依据EPC授权的指定国为土耳其的欧洲专利。

  专利申请应以土耳其语形式提交。专利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在提交申请时可由英语、法语和德语形式撰写,但应自申请日一个月内补交土耳其语翻译文本。在土耳其无居所或办公场所的申请人须指定注册专利代理机构提交申请。

 

  (2)专利审查

  自2005年起,TPI开始在若干技术领域承担检索和审查工作,在此之前上述工作均由其协议方EPO(仅负责检索)、瑞典、丹麦、俄罗斯和奥地利专利局承担。土耳其未制定加速审查制度,奥地利专利局可代其受理相关审查,但须支付费用。

 

  土耳其的审查报告分三类:实审报告、审查意见通知书和授权或驳回报告。若对TPI审查结果存有异议,可依据充足的理由和证据向土耳其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由于用于人体或动物体的治疗、手术和诊断方法在土耳其不具备可专利性,因此药品专利申请和治疗方法权利要求均不被认可,若权利要求改写为瑞士型权利要求,则将视审查报告意见作出决定。此外,分案申请可在原申请获授权或驳回之前的任何时候提出。

 

  (3)审批流程

  一件专利从申请到授权通常需要4-5年的时间,一件常规专利申请需经下述程序:

  ——形式审查(1-3个月);

  ——新颖性检索(自申请日/优先权日起15个月内提出);

  ——申请公开(自申请日/优先权日起18个月);

  ——检索报告公开(自提出请求起1年时间);

  ——专利类型选择决定(20年保护期的审查发明专利;或是7年保护期的未审查发明专利);

  ——实审和进一步审查(最多3次审查);

  ——授权或驳回。

 

  在TPI未作出申请不具备发明的单一性、新颖性或创造性的决定前,对一件授权专利提出异议是不可行的,除非其不符合形式要求。通常可提起法律诉讼请求已授权专利无效。第三方仅有在申请审查期间(授权前),自检索报告公布日6个月内,向TPI对专利申请提出异议,并提交相关文件,审查员将在审查过程中对异议意见加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