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辑 | 知识产权之著作权法1

分类: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6-10-25

著作权的概念与特征:

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广义的著作权还包括邻接权,如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广播组织及出版者的权利。 

著作权作为民事权利,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客体的非物质性、专有性、时间性、地域性等知识产权的共性。但较之于工业产权,著作权具有如下五个特征:

(一)  权利产生的自动性

著作权是基于作品的创作完成而自动取得的,一般不必履行任何形式的登记或注册手续。专利权、商标权的取得需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经审批、登记及公告。

(二)  权利主体的广泛性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的权利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或国家。同时,著作权的权利主体也不受行为能力和国籍的限制,未成年人和外国人均可以成为著作权的主体。

(三)  权利客体的多样性

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具有多样性的特点,具体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作品、戏剧作品、曲艺作品、舞蹈作品、杂技艺术作品、美术作品、建筑作品、摄影作品、影视作品、图形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等,这些作品涉及了文学、艺术及科学等多个领域。相比之下,专利权和商标权客体的表现形式及涉及的领域较为有限,如专利权客体为工业领域内的有关产品或方法的技术方案或设计方案,而商标权的客体是商业领域内的用于商品或服务的特定标志。

(四)  权利内容的复杂性

著作权的权利内容极其丰富,我国《著作权法》共列举了 4 项著作人身权和 12 项著作财产权。同时,由于著作权客体的多样性,不同的著作权的内容又不尽相同。而专利权和商标权等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利内容相对简单,且主要涉及财产权。

(五)  权利保护的相对排他性

专利权和商标权是绝对排他的。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件专利;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或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商标申请注册的,依法核准其中一个商标,驳回其他注册申请。著作权是相对排他的,并不排斥他人对自己独立创作完成的相同或相近似的作品也取得著作权。 

 

著作权与相关概念的比较:

(一)  著作权与版权

从著作权制度的发展史上看,著作权与版权并非完全相同的概念。版权(copyright)是英美法系国家的常用称谓,最早是作为控制作品复制的权利产生的,仅是一种财产权利,其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著作权是大陆法系国家常用的称谓,是作者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的统一,在许多国家,通常只有自然人能够成为作者。但随着有关保护著作权国际公约的签订,一些英美法系国家开始以其版权法保护作者的精神权利,大陆法系国家也更加重视著作权的财产性内容,版权与著作权的差异渐趋淡化。我国《著作权法》第 57 条即规定“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因此在我国,著作权与版权系同义语。

(二)  著作权与作者权

作者权即作者对其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是欧洲大陆法系国家早期对著作权的称谓,强调作品是作者人格的反映以及对作者权利的全面保护。但现代社会,著作权的主体已不限于作者,也包括其他享有著作权的人,如因受让、继承而取得著作权的人。可见,著作权是一个大于作者权的范畴。

(三)  著作权与著作物所有权

著作物是能够体现作品的载体,如书籍、报刊、影像磁带等。著作物所有权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著作物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著作权则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体现于不同物质载体之中的作品享有的权利。尽管两者之间关系密切,但两者却是分属于物权和知识产权范畴的不同性质的权利。

(四)  著作权与出版权

著作权与出版权(相当于我国《著作权法》中的复制权与发行权)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著作权是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依法享有的各种权利的总称;而出版权则是指以图书、报纸、期刊等形式对某一作品享有的复制和发行的权利,是著作财产权中的具体内容。

 

著作权的性质:

(一)  财产权说

该学说以经济价值观为基础,强调著作权的实质就是为商业目的而复制作品的权利,它强调著作权的财产权属性,忽视甚至否认作者的精神权利。财产权说属于一种早期学说,如1709年英国议会通过的《安娜女王法令》就体现该学说的精神,该法令只规定了著作财产权,而没有涉及作者的人身权保护。现代著作权理论认为,著作权中既包括财产权,也包括人身权,二者不可偏废。因此,该学说不能全面揭示现代著作权的性质。

(二)  人身权说

该学说以“天赋人权,神圣不可侵犯”的资产阶级反封建思想为基础,强调出版和自由地表达思想是一种与生俱来的神圣的权利。德国哲学家康德曾说过:作品不是一种普通的商品,从某种程度上讲,是一个人即作者的延伸,作品是人格的反映。这种观点被认为是作者精神权利的起源。人身权说从人的本体立场出发,强调作者的精神权利,即人身权。该学说的确立给著作权法带来了革命,但其缺陷亦十分明显,即没有给其他著作权所有者以应有的地位。

(三)  著作权一元说

该学说认为,著作权既非纯粹的人身权,也不是纯粹的财产权,而是一种特殊的复合形式。该学说强调著作权的一元性,即认为著作权是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的有机复合体,两者无法分割。对于著作人身权的侵害,也同时构成对财产权的侵害。该学说被德国等少数国家的著作权法所采纳。

(四)  著作权二元说

该学说认为,著作权是一体两权,由相互独立的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构成。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在理论上是可以分开的。著作人身权具有不可转让性和永久性等特点,而著作财产权则具有可让与性、有期限性和可继承性等特点。目前包括我国在内大多数国家均采用这一观点。

来源:WeIP知产生态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