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辑 | 著作权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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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10-25

作品概念:

一、作品的概念

作品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正确理解作品,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  作品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智力成果。也就是说作品须产生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工业、商业、农业等领域的智力成果一般不能成为作品,但有可能成为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的客体。

2.  作品须是基于人的行为创作的智力成果。天然美景、自动拍摄装置拍摄的照片等,无论多么美好,不能称为作品。

3.  作品在本质上是思想的表达。作品是创作活动的产物,而创作是作者将其内在的思想表达出来的过程,凡没有以某种客观形式表现出来的内心想法、构思、观念等,无法被他人感知,不能称为作品。著作权法的一个基本原则是:只保护思想的表达,而不保护思想本身。例如《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 9 条第 2 款规定:著作权的保护仅延伸至表达方式,而不延伸至思想。因为如果著作权法保护思想,就会导致思想的垄断,阻碍人类文明的发展。思想可以通过多种不同的形式表达,如文字的、音符的、色彩的、造型的等,因此会有许多不同种类的作品。

4.  作品不同于作品的载体。作品作为思想的表达是客观的,但却是非物质的,必须借助一定的物质实体才能被人感知,后者即是作品的载体,如书本。作品与其载体并非是浑然一体的,同一作品可以通过不同的载体来表现,著作权人也可以脱离载体单独对作品加以支配、利用。 

二、作品的构成要件

1独创性

独创性是构成作品的实质要件,是指作品是作者通过独立构思、独立运用技巧和方法进行创作完成的,不是抄袭、剽窃或篡改他人作品而产生的。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独立创作的作品即使与他人先前完成的作品相同或基本相同,也不影响其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如两位摄影者先后在同一角度拍摄鸟巢,拍摄的照片会有相同或相似之处,但他们的摄影作品都是独自创作的,这样的相同或相似就不能说是抄袭。这一点与专利创造性的要求不同。另外,独创性与作品的学术性、艺术性无关。学术性或艺术性是对作品质量的评价,不是作品的构成条件。即使作品没有学术或艺术价值,也同样能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  

2可复制性

可复制性是指作品能够以某种形式进行复制,即作品能够通过印刷、录制等手段予以复制,从而使作品能被他人感知并进行传播和利用。可复制性不同于固定性。固定性是指作品需要固定在某种有形的媒介上,如纸张、胶片、磁盘等。按照这种观点,即兴演讲等口述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我国《著作权法》没有对作品的固定性作出要求。

 

著作权保护的客体:

一、一般作品

1文字作品

文字作品是最常见的一类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这里的文字包含盲文、数字、符号等,因此,统计报表、盲文读物等也都是文字作品的表现形式。当然,并不是任何以文字形式表达的作品都是文字作品,如书法作品。 

2口诉作品

口述作品是指以口头语言形式创作和表达的,未以任何物质载体固定的作品,如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口述作品要求是即兴的,即口头作品并不是事先写好之后又经口头表达出来的,而是在预先没有准备的情况下,由口述者临时、现场创作。因此,按照事先准备好的讲演稿进行演说不能认为是口述作品。对于口述作品的文字记录、录音等,属于对口述作品的复制,不属于口述作品。应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以口头形式表达某种思想的都是口述作品。日常生活中的交谈、闲聊、会话等,就不属于口述作品。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其基本表现手段为旋律和节奏,如交响乐、歌曲等。音乐作品大都是以乐谱的形式表现的,但不限于此,如有些音乐作品中融入了诸如自然界中的声音等元素,这部分就只能以录音的形式表现。

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戏剧作品指的是剧本,而不是以舞台演出形式存在的综合艺术,戏剧演员的舞台表演属于邻接权范畴。戏剧作品虽然以文字形式出现,但不同于文字作品,其特殊性表现在戏剧作品具有可表演性,即戏剧作品能够通过演员的舞台表演活动表现出来。

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曲艺作品是我国著作权法特有的规定,其说唱艺术简单,形式灵活多样。有的有了文字脚本,事实上形成了文字作品;有的没有文字脚本,是由表演者口头形式表现出来的,具有口述作品的特征。之所以单独规定,在于曲艺作品是为演出创作的。当然,应当区分曲艺作品的著作权与曲艺作品的表演者权,后者属于邻接权范畴。

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舞蹈作品指的是对舞蹈动作的设计,通常以舞谱的形式记载,也可以其他形式固定下来。舞蹈作品并不是指舞蹈演员的现场舞蹈表演,但演员可以享有舞蹈作品的表演者权。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

杂技艺术作品针对的是符合独创性要求且具有艺术性的动作设计部分。那些仅仅体现某种技巧而不具有独创性及艺术性的杂技动作设计,不能称为杂技艺术作品。 

4美术、建筑作品 

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美术作品可以分为纯美术作品和实用美术作品,前者侧重于作品的审美价值,后者强调作品的生产或生活的实用目的。

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并非任何建筑物都可称为建筑作品,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建筑物整体的艺术性设计,因此建筑物的外观或空间布局应具有审美意义,给人以美的感受。建筑作品不包括建筑设计图、建筑物模型,后者属于独立的作品类型。建筑物的构成材料和建筑方法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5摄影作品

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创作,是通过画面构图、光线、色调等造型手段,选取事物的最佳瞬间和最佳角度进行拍摄,因此,摄影作品既具有形式美的艺术形象,又表现一定的思想内涵。摄影作品包括一切摄影作品和以摄影方式表现的其他作品,前者如传统意义上的人物肖像照片、风景照等;后者如电影影片中的单独镜头以及以红外线摄影、激光摄影或全息摄影等技术拍摄的作品、多媒体作品等。

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也称影视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包括故事片、科教片、美术片等。电影作品是指为了便于播放而摄制在感光胶片上的配音或不配音的连续画面摄像制品。

其他运用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利用光、电、磁等记录、传送和接收装置使用类似摄制电影手法将系列的图像和声音组合制成的各类影视片,并且是制作完成的母片、母带或母盘等。著作权法中的影视作品,特指经拍摄完成的影片,而不是设置完成之前的任何阶段性成果,也不是电影脚本。只用录像机对现场表演、会议报告、教师讲课、歌舞表演等进行录制而制成的录像制品在我国也不属于影视作品,其录制者只享有邻接权。 

7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1.  图形作品

我国也不属于影视作品,其录制者只享有邻接权。图形作品,指的是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1)  工程或产品设计图是指为施工和生产所需而绘制的图样及文字说明,即利用各种线条、色彩绘制,用以说明将要建造的工程实物或生产的产品造型和基本结构的平面图案及其文字说明。常见的有各种工程、服装、家具设计图纸等。

(2)  地图作品,是指依照一定的数字法则和地图制图原则,利用图形、符号、标记等表示地球表面的自然人文和社会现象之空间分布的图形制品,如水文图、交通图、地形图等。

(3)  示意图是为了说明内容较复杂的事物原理或具体的事物轮廓,而运用线条、符号、色彩等方式来绘制的图形制品,甚至可以泛指一切说明某种现象或事物的图形。例如机舱设施示意图、天体运行示意图、旅游景点的指路示意图、解剖图等。

2.  模型作品

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如建筑模型等。

图形作品、模型作品与美术作品具有相似的形式,但美术作品通常是为了让人们观赏而创作的,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却是以“指示性”为主要特征的作品(虽然它们也可能被用于观赏)。另外,此类作品由于必须客观真实地说明事物的原理、结构或反映地理现象,其独创性将受到科学技术因素的限制。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著作权立法发展史表明,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总会出现新的作品类型。例如随着电子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作品的范围扩展至计算机软件和网络作品等。《著作权法》第3条第9项设置这样一个弹性条款,是为了兼顾立法的稳定性与灵活性。同时,这一规定也是著作权法定性的体现。 

二、特殊作品

1计算机软件

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计算机程序包括源程序和目标程序。所谓源程序,是指由计算机高级语言写成,由一系列符号化的汇编指令或程序语句组成,表现为一行一行的由一串字符组成的语句。目标程序,是指由计算机低级语言所写成的,由一串二进制数(0和1)表示的编码,可直接体现为一个电脉冲序列,用来驱使和指示计算机硬件工作。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计算机软件是一种特殊的作品,它兼有文字作品和实用工具的双重特点,其表现形式本身往往就是直接实现开发者思想观念的具体过程。通过对计算机软件的解析,有时可以重新设计出以不同种类的计算机语言表达的、功能相同的程序,成本却会远远低于首创原软件的花费,这意味着保护计算机软件的表现形式与保护其思想内容同样重要,但著作权法的保护却无法延及作品中的思想。因此,关于计算机软件一直存在适用专利法还是著作权法保护的争论,但目前各国普遍采取了著作权保护的方式,《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也要求各成员国采用著作权法保护计算机软件。 

2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由某一民族或地区的人们经世代相传、长期演变创作形成的各种艺术形式的总称。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具有如下特征:

1.  流变性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在长期传承过程中历经不断修改,发展演变而成,往往难以考证该作品的完成时间。

2.  作者的不确定性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由某个特定社会群体世代演变创作而成,是集体创作的产物,很难将作品归属于某个人。即使最初创作作品的作者确为个人,也往往因历时久远而难于考证;即使能够考证,但由于作品在流传过程中往往又经过了其他不特定人的加工,作品的内容会发生较大的变化,因而事实上也很难将最初的创作人视为现有作品的作者。 

3.  表现形式的多样性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表现形式多样,包括:(1)口头表达形式,如民间故事、民间诗歌;(2)音乐表达形式,如民歌及民乐;(3)活动表达形式,如民间舞蹈;(4)有形的表达形式,如民间艺术品、建筑艺术等。但生活习惯、传统礼仪、宗教信仰等不属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国际上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实践是20世纪60年代以后发展起来的,一些发展中国家率先用著作权法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80年代,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制定了《保护民间文学表达形式,防止不正当利用及其他行为的国内法示范条款》。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资源丰富形式繁多。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保护,有利于发掘我国优秀的民族文化遗产,弘扬民族文化。我国《著作权法》第 6 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是,我国有关民间文学艺作品的保护办法至今尚未颁布。 

实践中,已发生涉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诉讼。

 

著作权法不予保护的对象:

著作权法并非对作品中的任何组成部分都毫无保留地给予保护。对于作品中那些属于思想、操作方法、技术方案、实用功能以及事实的部分,著作权法不予保护;作品中不具有独创性的成分也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同时,如果作品超过保护期进入公有领域,其著作财产权不再受著作权法保护。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第 5 条的规定,著作权法不予保护的对象包括以下几项。 

(一)官方正式文件 

具体是指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这些官方文件和译文符合作品的形式要件,属于作品的范畴。但是,由于它们是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意志的体现,与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活动密切相关,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属于社会的公共资源,应当尽快将这些文件予以传播,方便公众的认识和利用。应注意的是,仅“官方正式译文”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如果是官方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对法律、法规等进行翻译,这些主体对翻译作品仍享有著作权。 

(二)  时事新闻

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时事新闻往往只是单纯反映一定客观事实的存在,对事件或事实的发生、发展和过程进行真实或客观的披露,其目的在于使新闻迅速地让公众知晓,因此不应受著作权法保护。但是,如果对时事新闻进行了必要的加工,添加了报道者的综述、评论等内容,应当认为报道者付出了创造性的劳动,这种新闻就不是单纯的事实消息了,应当受著作权法保护。 

(三)  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历法是指公历或农历利用年、月、日计算时间的方法,在我国还包括个别少数民族的纪年方法,它们已被公认为具有科学依据,能够准确地计算和表示时间和节气,如万年历。

通用数表一般是指依据数字、符号等要素,反映一定必然关系的图表,它们是人们普遍运用的工作、生活工具,如元素周期表、函数表等。

通用表格是指普遍适用的,为特定使用目的而绘制的填写文字或数字的表格,如通用发票、通用会计账册表格等。

通用公式是指已经被普遍认可的用数字、符号表示数量关系的等式,如各种数学、物理、化学计算公式等。

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通常是对事物客观规律的揭示,是人类的共同财富,不应为任何人专有利用,因此不能适用著作权法保护。

值得注意的是,2010 年《著作权法》修订之前,第 4 条第 1 款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修订后《著作权法》将第 4 条修改为:“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这意味着,违禁作品也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其作者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利用其作品。当然,违禁作品的出版、传播本身也构成违法甚至犯罪行为,即便是作者,也不得随意行使相应的著作权。  

来源:WeIP知产生态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