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转让给国外客户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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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05-09

若该转让涉及外国人、外国企业、外国其他组织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1、转让方、受让方均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外国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双方签字或盖章的转让合同。
 
2、转让方是中国内地的个人或单位而受让方是外国人、外国企业、外国其他组织的,必须出具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出口许可证》或《自由出口技术合同登记证》,或地方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自由出口技术合同登记证》及双方签字或盖章的转让合同。
 
3、转让方是外国人、外国企业、外国其他组织,受让方是中国内地个人或单位的,应当提交双方签字或盖章的转让合同。
 
4、中国内地的申请人与外国个人、外国企业、或外国其他组织共同作为转让方,受让方是外国人、外国企业、外国其他组织的比照第二项方式处理。而中国内地的个人或单位与外国人、外国企业、外国其他组织为共同受让方,转让方是外国人、外国企业、外国其他组织的比照第三项方式处理。
 
5、中国内地个人与单位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个人、法人、其他组织作为共同转让方,受让方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外国其他组织的比照第二项方式处理。反之则参照第三项方式处理。
 
6、转让方是中国内地个人或单位,受让方是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个人、法人、其他组织的参照第二项方式处理。
 
7、中国内地的个人或其他单位变更国籍后以及在中国内地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外国其他组织均应按中国内地的个人或单位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规定办理。